笔者注意到法院对这起第一案判决中使用了“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推定该份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的词句,看来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在这里也成为法官判案的一个参考依据。不管怎么说,作为首例婚前财产公证引发的赠与第一案,法院没有拘泥于以往的形式,大胆而果断地尝试用“协议的词句、目的甚至公民以往的一些习惯做法”等诸多因素作出了判决,这不能不说是法院司法的进步和更加尊重社会人文化的一个具体体现。
笔者注意到法院对这起第一案判决中使用了“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推定该份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的词句,看来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在这里也成为法官判案的一个参考依据。不管怎么说,作为首例婚前财产公证引发的赠与第一案,法院没有拘泥于以往的形式,大胆而果断地尝试用“协议的词句、目的甚至公民以往的一些习惯做法”等诸多因素作出了判决,这不能不说是法院司法的进步和更加尊重社会人文化的一个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