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基于当地风俗习惯,许多地区尤其是农村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男女在婚姻缔结之前都有因民风、习俗形成的给付彩礼的惯例。对于彩礼纠纷如何处理,由于我国法律及以往的司法解释对彩礼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对彩礼是否返还问题争议很大,矛盾也很激烈,审判实践中也因观点分歧较大,处理中面临着困惑和各地做法不统一现象。
本着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和分析研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公布了并于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
考虑到彩礼问题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当地习惯做法。这种习俗或习惯虽然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要依法进行审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予以保护。对于彩礼的性质问题,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
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但均认为这种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很少有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不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因此,该条解释明确了法院支持彩礼返还的情形,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应返还;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应返还彩礼的,是指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本案中的黄某之所以要求返还彩礼款的请求被驳回,就是因其是相对困难而非绝对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