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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离婚双方对公房都有承租权?

时间:01月18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夫妻共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给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给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当事人的住房是在婚后由一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若双方离婚,则都有资格承租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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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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