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财产分割>

保险中的红利所得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01月18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依据我国《法》第13条规定,所谓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它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如工资、稿酬、奖金等;

  2.一方或双方购置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4.一方或双方由取得的经济利益;

  5.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6.一方或双方取得的;

  7.一方或双方其他合法所得。

  其中第七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包括:

  一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以上可见分红保险中的红利多是投资利益所得,个人购买分红保险也是作为一种投资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中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之一。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已交保费与所获返利部分,那些红利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指以后有可能得到的保险分红,那是一种潜在收益,我们认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受益方。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