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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将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事件

  郁老太太和老伴育有两子一女。1995年老伴病故,他生前立了一份,将他们夫妻早年共同建造的一栋楼房分给了两个儿子。后来,郁老太太因住房问题与大儿子发生矛盾。

  老太太认为,那栋楼房是,老伴的遗嘱将本该属于她自己的那一部分也分给了儿子,遂要求法院宣告遗嘱无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

  说法

  受理此案的法官认为,《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的遗产。

  也就是说,在继承之前要先析产,把进行分割。分割以后,属于遗嘱订立者的那一份可以在遗嘱中进行处分,属于另一方的,他是无权处分的。如果在遗嘱当中处分了另一方的那一部分财产,那么这部分遗嘱应该是无效的。

  本案中,郁老太太的丈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订,他的儿子也是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但楼房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建造,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进行财产分割情形下,老太太的丈夫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老太太的那部分财产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处分,损害了老太太的财产所有权。所以,该遗嘱应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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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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