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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在结婚时送的金首饰属于共同财产吗?

时间:01月18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委托人咨询:

  小李与女青年柳某于2006年5月,领取了,同年8月举行婚礼时,小李的母亲送给柳某一串金项链、一枚钻石项链,玉手镯一只。后来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但对如何处理这些首饰,发生了争执。小李认为这些首饰属于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柳某认为,这些首饰只有妇女才能使用,又是小李母亲在他们举行婚礼时赠给她的,是她的个人财产,那么,这些首饰的所有权到底归谁呢?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

  法条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取得结婚证书起,到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时止。这个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及、接受赠与等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都属于,离婚时应予合理分割。这些首饰是小李的母亲在他们取得结婚证三个月后才赠与柳某的。这时小李与柳某的夫妻关系已确定,所以,这些首饰是小李与柳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的赠与,离婚时依法应作为共同。但在具体分割时,也可考虑到这些首饰一直是柳某使用的,是否就分给柳某,而从共同财产中,分割相应的财产给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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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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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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