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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的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陈先生和张女士1995年10月,1997年3月,陈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陈先生。1999年2月,张女士与陈先生。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62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和受益人仍然是陈先生。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陈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

丈夫陈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获得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张女士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寿险保单中的财问题。,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财产主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即属于动产类


保单项下的财产权有包括保单已缴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在发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退保,按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费,不过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的该项权利就消失了。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是另一项财产权,该项财产权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满期给付发生时才成为既得的权利,在此之前,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它有可能因保单失效、受益人撤换、受益人先于死亡或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等各种原因变更或消失。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像张女士咨询的这种情况,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应属于保单的投保人陈先生,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费即6200元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前夫陈先生有权获得3100元的补偿;至于张女士在离异后所缴纳的一部分保费,应属于张女士个人财产,陈先生无权主张。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保险金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因此,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因此,张女士的前夫陈先生无权要求获得一半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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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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