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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是否以收入的比例享受共有权

时间:01月18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夫妻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约定财产归属,不论各方收入情况如何,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夫或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于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各共有人不能按双方收入的比例享有共有权,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得到双方共有人的同意后才能进行。任何一方在存续期间,不能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也不能退出共有,因此,夫妻一方不能单方出卖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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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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