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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的婚前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

  闻某于2006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格11万人民币,并办理了房产证。2007年11月闻某与陈某,2009年11月,闻某与陈某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讼,双方对房产发生了争议。闻某的房子现已升至30万人民币。妻子陈某认为,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按予以分割。而闻某则认为,他既然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其增值部分也应属于他所有,不同意陈某分割该房产的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分岐】

  增值的婚前房产是否属?

  第一种观点,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投资,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观点: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国家产权以登记时间为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该房屋不属于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不动产的收益。且该房屋的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闻某拥有该房屋完全的产权,系闻某婚前个人财产。而房屋在没有出售之前,其增值部分是不可得利益。房屋虽然增值了,但并非婚后投资收益,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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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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