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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新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面临疑难问题(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应该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不降低其价值。对不能分割的,则应作价补偿给对方。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应当依法收缴,不得进行分割。


    关于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般地,离婚案件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遵循以上的程序,把握住原则,都能比较好地处理,但近年来,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型夫妻共同财产,对其分割是法院面临的疑难问题,如有的财产价值不稳定,像股票,不断地在变值;还有些财产价值很难确定,如按揭房,其存在形式多样,在分割财产时价值该如何确认等问题,法官在办案中自由裁量权比较大。笔者认为,对这类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仍要遵循以上程序与原则,再具体个案具体处理,不一定统一分割处理方式。

 1、对股票等价值不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对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等比较好处理,主要是股票,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这里规定如果协商不成的,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按数量比例分配。如果双方都是股民,这规定固然是好,但面临着的问题是如果一方不是,也不懂得操作,是否就应当依此规定,按数量比例分配?笔者认为,此处理不妥,应尽量调解,劝服当事人采取折价方式补偿。我们法院办一个案子,不但要追求它的法律效果,同样还有追究它的社会效果,不能顾此失彼。当然,这里折价也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该如何认定价值来分割?笔者认为,认定这个价值,首先要确定分割的一个时间点,以这个时间点的股票价值来定并进行分割。这里这个时间点,笔者认为以法院开庭审理财产分割当天收盘时的股票价值来进行分割。不管是在离婚同时分割财产还是离婚后再行分割财产,这都体现一种夫妻间财产分割公平原则,体现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原则。对双方都是股民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依此条规定处理,但这个数量的确定,也应以法院开庭审理财产分割当天收盘时的交易结果计算股票数量来进行分割。


    2、对按揭房这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这是一个原则性处理方向规定,法院在处理财产分割案件时,对房产的分割应该依此规定进行分割处理。这里讨论的问题是对按揭房的分割处理,处理方向把握住了,但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来确定按揭房这一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范围,而且分割房产的同时还面临着购房的还贷问题,而且,面临房价的升值问题,在分割时应如何把公平折价问题等等,这是面临的新型问题。实践中,按揭房有几种情况,如有的是婚后按揭购房的;有的是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有的是虽是婚前按揭购房的,但婚前已同居,且是以同居间的财产支付的;也有的是婚前虽已同居,但是一方按揭购房的,婚后还贷的等等。面对这些情况,笔者认为,先确定按揭房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分割。如果是婚后按揭购房的,或虽是婚前按揭购房的,但婚前已同居,且是以同居间的财产支付的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或婚前虽已同居,但是一方按揭购房的,婚后还贷的等,应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按揭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部分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然,对未还清贷款的债务也只是属于个人债务,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后一种情况好处理,关键是前一种情况,认定该按揭房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如何分割呢?如果未还清贷款的,是否还要分割这个共同债务。还有,面临房价升值的问题,该如何公平分割?笔者认为,已还清贷款的,以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方向处理,但要照顾不分割房子的一方,在分割时评估价进行折价补偿的比例上提高一些;对未还清贷款的,分割时以遵循当事人的协商意见处理为主,如果达不成一致的,不对该共同债务进行分割,而在分割时评估价进行折价补偿的比例上降低一些。这里两个比例的多少,个案具体认定,也要考虑其他一些因素,如婚姻的存续时间、夫妻各自的经济情况等。笔者认为,房价只能以离婚时房子估价为准,对以后的升值,是个不确定因素,法院处理时不予考虑。此外,对以子女名义登记的按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笔者认为,以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为准,如果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院在认定上应区别对待,如果是子女是未成年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子女已成年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考虑的是是否属于增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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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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