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财产分割>

婚前“财产约定”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本报讯(记者方晓旻实习生林子杨)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去年,市民在婚前到有关部门进行财产约定或公证的人并不多,但致电咨询有关情况的人数却比往年增加。“财产约定”门前冷清,一方面与新《》中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仍归一方所有”有关,另一方面,与本地百姓的传统婚姻观念离不开,甚至有的市民更担心,财产约定会使婚姻存在猜疑,破坏和睦感情。

    市民肖女士原籍湖南,来汕12年,与湖南籍的丈夫时,家中的房子归她所有,去年她打算与现任的汕头籍丈夫时,因为听朋友说结婚8年后,婚前个人的房子会变为双方共有,为此,她专门咨询了公证处。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她,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仍归一方所有。也就是说,肖女士担心婚后原有住房会变为双方所有是不存在的,不管再过多少年,房子还是归她所有。

    采访中,市司法局公证处郭先生向记者介绍,如今前来咨询婚后财产问题的人比以前增加,大家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也抛弃了以往认为夫妻双方就该共享财产,或觉得夫妻间讨论财产问题伤感情的观念。去年公证处仅有十例左右签订财产约定书的夫妻,主要是制定关于婚后财产仍为各自所有的原则。郭先生告诉记者,大多数咨询者都是经济独立、收入稳定的人士,不过因为新《婚姻法》在这方面做了明确的新规定,大多数人咨询后都觉得没有必要再做婚前。

    被视为保障婚姻财产的“约定书”是否能真的为夫妻双方带来“安全感”?有些市民对婚前公证抱怀疑态度。市民邹先生认为,在婚姻中,夫妻双方相互信任是维持感情的重要因素之一,婚前进行财产约定或公证无疑将给双方带来猜疑,即使两人同意约定,未必各自心里不会耿耿于怀。而也有市民表示赞同。他们认为,法制社会就应该处处以法来体现公平,就算是夫妻也要有各自的空间,经济相对独立并进行约定才能让婚姻更幸福美满。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