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邵子谦的一半分出后再进行,邵子谦按法律规定所取得财产(继
承所得)在与谭惠君结婚后,应视为是邵子谦与谭惠君的共同财产。邵子谦死亡后,在进行遗
产分割时,应当先将谭惠君的一半分出,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
定进行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诉争的房屋在土改前属祖业财产,在土改时房屋已确权,不应再按
祖遗财产分割。因此,按照当时的土地改革政策,双方诉争的房屋应是当时家庭全体成员邵子
谦、谭惠君、邵中宇、邵中直、邵中源、邵中英、邵中鲁所共有。邵子谦死亡后,在进行遗产
分割时,应当先将邵子谦与谭惠君共同所有的房屋分出一半归谭惠君(因属),
即邵子谦实际只占有房屋的七分之一,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进行遗产分配处理。
评析:
1.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本案涉及一个法律溯及力的问题。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以
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
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可预测性,人们根据法律从事一定的行为,并为
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就等于要求某
人承担自己从未期望过的义务。败诉者将不是因为他违反了他已有的某个义务,而是因为他违
反了一个事后才创造出来的新义务而受到惩罚,这是不公正的。然而,法律不溯既往并非绝对
。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
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本案中,邵子谦与谭惠君是在解放前结婚,1995年邵子谦死亡时
,现行《》和《婚姻法解释(一)》,还未修改和公布施行。如果用之后的法律规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