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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引发的官司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998年1月,张先生和未婚妻梁女士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将位于宣武区的一套两居室赠与女方,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在双方的协议中明确认定,这套两居室是女方的,在两人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作为处理。五年时间过去了,张先生至今未向女方交付房子,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梁女士因此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本案中,张先生自愿将房产赠与对方,但进行公证时没有同时说明赠与的时间和附加条件。就这种情况,有以下四种可能的结果: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张先生在签订该赠与协议时明确写入“时,该赠与合同即生效”的条件,那么,这个合同只有在双方结婚时才能生效;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双方签订赠与合同时,明确写入“如果不结婚,该赠与合同无效”,则梁女士现在无权索要这所房子;
  第三种情况,双方签订该赠与合同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那么在双方签完字后,张先生就应履行赠与义务,给梁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四种情况是,在此期间,梁女士对张先生实施了犯罪,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利益,张先生可以主张撤消该赠与合同。但可以肯定,这个经过公证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般情况下,不可以随便撤消。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登记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其真实意思并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梁女士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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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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