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审:推翻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后,汪玉敏认为与一审结果差距太大,难以接受,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三审。
2003年年初,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三审。法官依然依据修改前的婚姻法认为二审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认定有误。关于114.6平方米私产房认定为属于齐生婚前财产是不合适的,双方实际婚龄以登记时间为准计算已达11年,根据修改前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114.6平方米的争议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另外二审认定双方有36万元的共同债务问题,因在一审中齐生并没有提出,应另案处理。关于汪玉敏在一审中提出的私借的50万元外债,按照修改后的婚姻法,汪玉敏需自己举证,此款项的由来,因一审、二审中她无法举证,因此未予认定。
判决下达后,齐生的代理律师王泽敏认为再审的依据明显不妥。王律师认为,此案是一起婚姻法修改前后判决明显不同的典型案例。而此案属于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因此,很明显应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判决。而三审对共同财产依然按照修改前的婚姻法判决,却对单方债务按照修改后的婚姻法实行举证制,这明显存在矛盾之处。因此4月中旬,齐生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4 案件引出婚前话题
一起普通的离婚案,竟因为修改前后婚姻法的不同迟迟难有让双方满意的结果,归根到底是夫妻财产缺少婚前财产协商公证的环节。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修改后的婚姻法所做的解释中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有利于在审判实践中明确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在处理夫妻财产权利争议和离婚分割财产时,有法可依。另外从外国立法经验看,规定个人财产制度也是为了与国际法律条例接轨,根据物权法,婚前的财产不再因为夫妻生活时间的延续视为共同财产,而是仍为个人财产,除非双方有另外的公证和承诺。
据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婚姻法是司法的一个进步,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离婚案件处理分割财产问题时,难免产生理解和适用的难题,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并产生纠纷。像前面的案例,适用修改前后的婚姻法判决结果差异肯定很大。但按照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判决,对当事人应该更公正。自从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以来,来咨询如何划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特别多,如果涉及到离婚,就必然引起财产纠纷,为了不至于在公堂上再纠缠财产是婚前还是婚后所得,多数人都采取结婚前即将财产进行公证处理的办法,这样做其实很科学也很公平。据统计数字表明,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九点零八。而这些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有财产纠纷,而每一个案例又有其特殊性,这对我们审判工作是个考验。”
据哈尔滨市南岗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车女士介绍,自从婚姻法修改实施后,来公证部门办理婚前的特别多。车女士说:“过去,婚前财产公证对将要结婚的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婚前财产公证曾与中国人传统家庭观念相违背,和夫妻双方要结婚的感情氛围不符,甚至还会破坏双方感情。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特别是婚姻法的修改,人们也意识到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作用,多数人都认为婚前财产有必要进行公证。在我们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中,防止离婚案件涉及的财产纠纷给以后带来麻烦,是人们倾向于婚前财产公证的主要原因。”
据了解,多数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婚后协议财产所属的群体,都认为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法制化的表现。拥有两家电脑公司的刘文先生说:“婚前财产公证的兴起有其必然性,因为以前中国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币,婚前财产甚少。而现在人们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拥有高档商品房、汽车等,居民家庭存款达到几万、几十万者不在少数,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非常有必要。另外,有时候,婚前财产因为没有公证,婚后双方财产不明也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