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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严格审查的事项(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在婚前财产公证中,有大部分当事人由于有婚姻失败、丧偶的经历,对再婚就显得非常小心,为了避免不该发生的财产纠纷,办理公证以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在办理这类公证时,公证员要用心审查当事人公证的财产是否是属于本人所有,是否有产权纠纷。要求当事人要提供和协议。是丧偶的应提供和配偶的死亡证明,审查财产的权属情况。搞清了财产的权属,明确约定的财产无争议,无权属纠纷,才能使公证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4)未婚夫妻申请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务必在双方达成协议和公证证明中注明协议生效的时间,即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公证、登记结婚后生效。婚前财产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的成立,只有登记结婚了才能得到法律保护,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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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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