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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婚前财产的原则性规定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一)法律对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就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就一般的的分割作出了规定,即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且不因夫妻双方的延续而转化为。值得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作出婚前个人财产经过4年或者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已不再适用了。

  (二)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

  上述对婚前的原则性规定,套用到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上即可理解为“一方在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然而仅凭此理解仍然会让人疑惑重重。

  (1)什么是“婚前”?什么是“婚前购房”?

  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中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算是购买了房产。

  对于前者,答案很简单,在我国结婚是需要登记的,登记后才是合法夫妻,因此,夫妻双方自领取《》之日是“婚前”和“婚后”分水岭,而是否举行订婚、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

  对于后者,情况稍显复杂,在购房一系列的过程中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例如:在婚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产证》,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2)按揭购房过程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共同还贷”如何补偿对方?

  婚前个人所购房屋为个人财产已确定无疑,然而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难道不会对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么?有人提出过这样的观点:在偿还完所有银行贷款前,应当将房产权分时段分割为婚前婚后两部分,婚前个人支付的房价款获得相应比例的婚前房产权益,这属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获得婚后房产权益,这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应作为进行分割。

  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应当先弄清按揭购房各方的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出卖人(如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三方的关系。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银行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人与开放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账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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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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