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是否应认定为个人财产(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当先将邵子谦的一半分出,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邵子
谦1948年与谭惠君结婚时,邵子谦已经取得了该财产权,该财产依法应当属邵子谦的婚前财产
,不是邵子谦与谭惠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因此在进行遗产分割时,谭惠君不能先
分一半后再参与继承,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谭惠君、
邵中宇、邵中直、邵中源、邵中鲁、邵中英共同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诉争的房屋应属于邵子谦、颜世稳的共同财产。颜世稳死后,做为
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邵子谦的一半分出后再进行,邵子谦按法律规定所取得财产(继
承所得)在与谭惠君结婚后,应视为是邵子谦与谭惠君的共同财产。邵子谦死亡后,在进行遗
产分割时,应当先将谭惠君的一半分出,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
定进行遗产分配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诉争的房屋在土改前属祖业财产,在土改时房屋已确权,不应再按
祖遗财产分割。因此,按照当时的土地改革政策,双方诉争的房屋应是当时家庭全体成员邵子
谦、谭惠君、邵中宇、邵中直、邵中源、邵中英、邵中鲁所共有。邵子谦死亡后,在进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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