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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关规定(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119.9万件。据了解,这些离婚案中多数涉及财产纠纷。从数据的显示可知,经济发展带动下的文化发展,人们对婚姻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婚姻的稳定程度已经呈直线下降,这也反映了当代人们对婚姻的自主操作权的空间越来越大,“速食婚姻”、“闪电婚姻”的出现频率是越来越高,能否同意离婚不是两者之间矛盾最尖锐点,而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才是原夫妻双方持续争执的焦点,最终聚焦在法庭的也是婚姻财产的纠纷问题。可以说,财产在人们潜意识不愿意让其成为阻碍物的心态下,仍然客观地存在着,而且其存在不仅仅是婚姻的障碍物,在某个特定的条件下,其便有化身为控制婚姻的操作体的现实可能性。故此,对于当代的婚姻,夫妻财产的地位必须得到全新观念下的摆正,而不是片面的纯碎的摒弃,更重要的是,夫妻财产应该需要相关程序使其在合法合理合情的前提下得到运作。

如今单纯地比较婚姻中,感情重要还是财产重要完全失去了现实意义。因为思维主体已经发生了价值衡量标准的变化,再作以往简单的比较可说是“无谓”!婚前财产公证行为的不断出现,恰如其分地表明了当代婚姻双方主体对财产在婚姻中的价值定位产生了更换意识。婚前夫妻财产的公证反而使夫妻的感情得到了保障,因为财产公证行为使婚姻从纯粹的感性行为进化为理性行为,即如社会学家所说,婚姻是人们感情发展的高级形式,婚前公证则体现了现代人对自己今后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一旦婚姻附上理性分析,婚后问题在能够预料并提前解决的前提下,婚姻进程可谓是顺利进行,甚至将永久进行。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公证是当代人对婚姻的高度理性的体现,也是有效地降低离婚率的一种手段。婚前财产公证实质是一种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切身权益的保障措施,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经过理性的分析,通过合法的保障,婚姻的真正意义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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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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