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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作婚前财产公证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一、根本没有必要去作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
       因为现在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
       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二、强烈建议去作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
   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三、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
    办理公证属于公证处的业务,据了解,各公证处的办理程序及所需要的手续略有不同,所以,要咨询房产公证具体事项,客观地讲,只能建议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去咨询。有些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可以咨询公证处能否办理,如果办不了,建议办理日后房产归属协议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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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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