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财产分割>

该案婚前财产是否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

  遗产所有人邵子谦、颜世稳于1934年左右,1937年10月生育邵中宇,1939年9月生育邵中直,1945年3月生育邵中源。邵子谦之父邵南轩于1938年死亡,1940年邵子谦兄弟分家,邵子谦分得房屋两处(一处已于1954年卖与付宇文),所存即现在被告谭惠君、邵中鲁居住之古蔺镇胜蔺街236号房屋。邵子谦之妻颜世稳于1946年死亡。1948年邵子谦与谭惠君结婚,1949年7月生育邵中鲁,1952年8月生育邵中英(女)。1952年邵子谦服刑,1961年回家,1992年向房管部门申办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载明该房屋面积为混合结构20.48平方米,木瓦结构为107.64平方米,共计128.12平方米。1995年邵子谦死亡,2002年5月谭惠君将该房屋产权证上的邵子谦的名字变更为谭惠君,原告邵中宇、邵中直、邵中源与被告谭惠君、邵中鲁协议分割该房产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分歧:

  本案中,邵子谦解放前所取得的房屋现在应认定为还是?双方诉争之房是按土改时已确权的房屋处理还是按祖遗财产分割?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诉争的房屋应属于邵子谦、颜世稳的共同财产,做为时应当先将邵子谦的一半分出,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邵子谦1948年与谭惠君结婚时,邵子谦已经取得了该财产权,该财产依法应当属邵子谦的婚前财产,不是邵子谦与谭惠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因此在进行遗产分割时,谭惠君不能先分一半后再参与继承,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谭惠君、邵中宇、邵中直、邵中源、邵中鲁、邵中英共同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诉争的房屋应属于邵子谦、颜世稳的共同财产。颜世稳死后,做为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邵子谦的一半分出后再进行,邵子谦按法律规定所取得财产(继承所得)在与谭惠君结婚后,应视为是邵子谦与谭惠君的共同财产。邵子谦死亡后,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谭惠君的一半分出,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遗产分配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诉争的房屋在土改前属祖业财产,在土改时房屋已确权,不应再按祖遗财产分割。因此,按照当时的土地改革政策,双方诉争的房屋应是当时家庭全体成员邵子谦、谭惠君、邵中宇、邵中直、邵中源、邵中英、邵中鲁所共有。邵子谦死亡后,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邵子谦与谭惠君共同所有的房屋分出一半归谭惠君(因属夫妻共同财产),即邵子谦实际只占有房屋的七分之一,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遗产分配处理。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