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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引发赠与纠纷案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近日,一家法院对一起因公证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赠与合同的请求。

  该案原告王女士在起诉书中说,自己和赵先生曾是"朋友关系",1998年,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赵先生将自己的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她,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是至今赵先生仍没有履行这份赠与协议。王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赵先生履行赠与协议,并且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而赵先生辩称,1996年,他和王女士通过一家婚介机构相识。一个月后,二人便开始商量。但是不久后他发现王女士并不是真心要和他结婚。他说,曾在民政部门工作过的王女士称自己就能领,于是他就相信了。但是王女士前后办了两个假的结婚证骗他,一个没有钢印,一个证件序号是0001,都被他识破后,王女士和他摊牌说:"想办真的结婚证,你就先把房子公证,作为我的婚前财产。"于是,赵先生将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未婚妻王女士,并进行了。

  1998年,王女士又办回第三张结婚证,赵先生以为这张是真的。但是在一次吵架中,王女士却对他说:"以前的结婚证全都是假的,房子已经公证了,你爱怎么办就怎么办吧。"之后,由于两人矛盾不断加深而最终分手。

  赵先生认为,自己与王女士的赠与协议是有条件的,已说明是婚前财产协议,那么二人既然没有婚姻关系,协议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该公证虽约定经公证后有效,但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法院推定该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原告以涉诉公证系单纯赠与公证,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履行赠与及过户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赠与住房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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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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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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