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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房屋能否赠予子女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例回顾

 王先生与李女士2002年生育一女。2010年6月20日,王先生和李女士由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到民政局登记。在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归女儿所有。离婚后,王先生反悔,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实质为男女双方对女儿作出的财产赠与,而根据《》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利尚未转移,其有权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的做法是否正确,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

王先生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其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予女儿房屋的约定,如王先生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女儿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婚姻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因此,男女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不能引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是不能撤销所谓的“赠与”的。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该解释第九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只要双方不存在订立协议时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下,该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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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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