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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结婚费共同支出不属彩礼 请求返还被驳回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2月4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因原告曹某主张的20000元旅游费用不属,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曹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男)与被告韩某(女)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建立婚约关系,原告曹某遂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韩某彩礼19800元,之后二人开始并准备旅游结婚。应被告韩某要求,原告曹某给付其20000元作为旅游结婚费用,该费用由二人在无锡等地旅游中共同支出。二人未办理手续,后因产生矛盾解除婚约关系。原告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韩某返还彩礼39800元。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告曹某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韩某彩礼19800元,现因双方已解除婚约关系,原告曹某要求返还该彩礼,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曹某给付被告韩某的20000元旅游结婚费用,因不属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且该费用已由原、被告二人共同支出,故原告曹某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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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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