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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与嫁妆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彩礼之后,婚事乃定,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由此娶得的妻子称为“聘娶之妇”。

    在山西民间,彩礼又称作下财、过礼、行聘礼等。彩礼是中国传统婚礼中“纳征”的俗称。彩礼多少,因地而异,一般也视家境的贫富而定。民间在行聘礼之前,往往由媒人先开列彩帖,写上首饰、衣服、布匹、绸缎若干,与女家商议,双方往往因彩礼的多少而争执不下,常常需要媒人往返数次才可以定下来。行聘礼之前,男方写有利书、开呈礼物,一并放入红漆木盘等器皿之内,请专人手捧肩挑,挑行成队,鼓乐相随,送到女家后放在堂屋中央供女家亲友、邻里朋友观赏过目,以显示排场和富裕,女家收回后有回执奉还。

    嫁妆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但嫁妆究竟是送给婚后的婆家还是专为婚后的女儿准备的却因情况的不同而异。一般而言是给新郎及新郎家庭的,也有或部分是专为女儿婚后准备的。嫁妆多少也视地区及家庭财力而异。我国旧时嫁妆大同小异。在山西民间,民俗讲究有合欢被、对枕及柜、箱、梳妆台等等,目前送洗衣机、冰箱等电器者为多。有些富裕人家甚至把生活用品统统备齐,称“半房嫁妆”,如果嫁妆包括全部生活和生产所需者,则称“全房嫁妆”。

    从经济关系的角度而论,彩礼和嫁妆是亲家之间为了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而采取的交换关系中的一部分。这种交换不仅可以联络亲家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在传统习俗看来,没有彩礼与嫁妆的婚姻是不能成立的,所以,彩礼与嫁妆是婚姻合法化的重要因素,高额的彩礼也可以保持婚姻的稳定,因为一旦不仅彩礼将付之东流,而再娶时仍将付出新的彩礼,这就使离婚者变得较为慎重了。同时,彩礼通常也被看成是妇女价值所在的象征,或者是对新娘家庭抚育女儿的合理补偿。在人类社会早期,彩礼还是男方保证家庭对新娘所生子女的权利,它使双方的结合合法化,也使所生子女合法化。嫁妆的作用则明显地具有提高妻子的地位,并加强对她的保障。

    彩礼也是买卖婚姻的伴生物,当婚姻还处在经济与生育为其主要基础的发展阶段时,就不能不具有买卖婚姻的色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从法律上禁止了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在夺取财务。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村仍然无法摆脱以经济与生育为主要目的。因此,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社会分化的加剧,旧的风俗习惯迅速恢复,索要彩礼,及厚嫁之风极为普遍地存在于各地农村,彩礼的数目飞速上涨,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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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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