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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亲后未结婚,男方可以要求索回彩礼吗?(2)

时间:01月18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程荣光与王招娣经人介绍认识,订亲仪式当天交予王招娣9000元彩礼钱,因双方父母矛盾激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法定规定,因此应当退还。程荣光父母给王招娣购买衣物,应算作男方父母自愿赠与女方以表诚意的礼物,不应算在返还彩礼之内。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
 
    在缔结婚姻过程中赠送彩礼,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一项风俗习惯。收受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赠送彩礼的一方可要求返还。现代婚姻的缔结应以感情为基础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我国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以结婚为条件勒索财物的行为均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实践中,在解决彩礼纠纷时法院通常会充分考虑双方结婚的目的、共同生活与否、生活是否困难等,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判决。本文来源于专业上海离婚律师网(http//www.lihun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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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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