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的彩礼问题,在农村普遍存在,是一个传统陋习,之前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相关解释。出现此类问题,给付彩礼方往往自认倒霉,给了就收不回来。
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做了具体规定。这个解释的出台,将遏制这一陋习的延续。不要以为讨彩礼就像泼出去的水,想要多少就要多少,因为,只要符合相关情形,对方掏出去的彩礼还是可以要回来的。收彩礼这一陋习,将受到法律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该条款中,还规定凡适用第2、3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