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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他为彩礼起诉昔日岳父(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的彩礼问题,在农村普遍存在,是一个传统陋习,之前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相关解释。出现此类问题,给付彩礼方往往自认倒霉,给了就收不回来。

  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做了具体规定。这个解释的出台,将遏制这一陋习的延续。不要以为讨彩礼就像泼出去的水,想要多少就要多少,因为,只要符合相关情形,对方掏出去的彩礼还是可以要回来的。收彩礼这一陋习,将受到法律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该条款中,还规定凡适用第2、3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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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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