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刚认为二人新房里的电器等是岳父母送给他们夫妻二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却没有举证,法院认定是莫晓梅的婚前个人财产。而施刚婚前给付莫晓梅金手镯是赠予行为,且已经实际交付,应属莫晓梅所有。关于施刚给付莫晓梅的定亲彩礼人民币42800元,法院认为定亲时给付彩礼是中国传统风俗,给付彩礼的初衷是出于对婚姻的良好祝愿。而莫晓梅和施刚二人已经登记结婚,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较短,施刚给付彩礼的数额较大,并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莫晓梅返还部分彩礼人民币10000元。
施刚不服提起上诉,日前青岛市中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定,维持以上判决。
法官解读
根据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原本施刚要求返还的主张按上述解释并不成立,但是法官在判决书上也明确表示,考虑到两人实际的婚姻存续期确实很短,而施刚给付莫晓梅的彩礼金额也确实较大,才决定要求莫晓梅部分返还,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并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