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务中案由不统一的问题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的返还彩礼纠纷,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有的定为不当得利纠纷,还有的法院抛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案由规定》)的束缚,将案由定为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案由决定案件的定性,而定性不同,则在适用法律、返还依据等方面都会有所差别,所以确定正确的案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笔者认为,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的,是完全按照《案由规定》和《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采取对号入座的方法来处理的,因为在案由里,只有婚约财产纠纷这一个案由可以适用于男女双方之间婚前阶段的纠纷。而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的,则是考虑到了单纯的解除婚约与已经同居生活这两种事实状态的区别,审理中一概以婚约财产纠纷来处理有所不妥,所以跳出婚姻家庭纠纷案由的限制,侧重于财产关系纠纷来考虑案由。
至于将案由定为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网上有文章指责说这是个别法院的一大创举,超出了《案由规定》的限制,没有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某法院创立的这一案由非常符合这类案件的客观状态,准确反映了这类案件的法律特征,可以为公正审理这类案件创造条件。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既不同于解除婚约状态下的返还彩礼,也不同于普通的不当得利,它是一种具有人身关系因素的财产纠纷,所以不应机械地归类,而应当允许设立一个符合实际的案由。
三、认定事实存在误区
能否公正审理此类案件,认定事实至关重要。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倾向,即不分时间、不论性质、不讲责任,只要是原告婚前给付女方的钱物,便一概认定为彩礼而判决被告返还。其实, 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品或财产,彩礼赠送的方式一般按当地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择日、摆酒,且必须有媒人参与,但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则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所以,并不是结婚之前男方所给的任何财物都是彩礼,在实践中对于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双方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等等,均不应认定为彩礼。如原告甲与被告乙经媒人介绍见面当天,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2000元。会亲家时给付被告现金3000元,逛商场时为被告买羽绒服两件。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给被告买布料5块。原告在外打工时,给被告汇款1800元让其买手机。对于上述款物,原告为被告所买的羽绒服、布料及买手机所汇款1800元,即不属于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