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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解读:刚接到案例的时候我们有些一筹莫展,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而付款凭证上是刘娟一个人的名字。如果谁主张谁举证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但后来事情有了转机,由于看不惯女儿的行为,刘娟父母主动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房屋的首付款是张明所付。于是法官提出,由刘娟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明其100000元的出处。刘娟无法举证,案例最终得到了调解。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明的100000元以后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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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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