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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如何认定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婚前一方出资,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购房,而另一方未出资 。在这种情况下,此房应属于出资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资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出资是因双方达成婚后共住的目的,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但以另一方名义购买

         在这种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出资的,对其将不利。

    4、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但是一方出资

          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如果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另一方的出资会被认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产权证上明确按份共有,或者双方有书面约定,双方按份共有,如双方不成无法继续居住,可由一方将产权份额出售给另一方,或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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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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