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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规定的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时间:01月18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书面形式的约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前项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好处是双方事先达成了协议,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须按前述协议处理,因此,书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约定形式。建议拟达成财产协议的夫妻或准夫妻能够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草拟一份内容明确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为了使协议能够真正体现双方的协商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起草协议,并聘请律师见证协议。
  夫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归属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婚姻、夫妻双方财产差距较大的婚姻等可能发生财产争议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较多。 
    口头形式的约定
  不采用书面形式的约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头协议,只要在分割财产时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不予考虑。
  但口头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一旦不认帐,就只能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本文来源于专业上海离婚律师网(http//www.lihun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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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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