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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时间:05月18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本田的朋友乔江向赵本田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本田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江只得向林梦蓉索要。林梦蓉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本田说,其已与赵本田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本田向乔江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乔江以赵本田、林梦蓉为被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由于赵本田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

   林梦蓉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赵本田虽然借原告乔江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本田在与林梦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江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乔江向二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本田、林梦蓉二人连带向乔江还款20万元。林梦蓉在偿还乔江借款后,可根据与赵本田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婚后所借款项,如果是用于生产生活中,一般均视为共同债务,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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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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