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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资助给夫妻的购房款离婚时归谁

时间:07月18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父母资助给夫妻的购房款离婚时归谁
 
    1996年小梅与李某结婚。2002年,小梅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小梅父母的资助款5万元。后因李某有了外遇,小梅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李某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小梅认为其父母资助的5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小梅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5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小梅的。因此,这5万元应视为小梅和李某的共同赠与。

   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小梅观点没有依据。当然,如果小梅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小梅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如果小梅父母出资购房,且房产证上只有小梅一个人名字,由可以认定为出资是对小梅个人的赠与而非对双方的赠与.了解更多关于上海婚姻律师的资料请点击:http://www.lihun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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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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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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