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鉴定结论
1、鉴定结论的含义
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
2、鉴定结论的申请
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如果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申请的,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鉴定结论在离婚案件中的运用
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鉴定、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笔迹鉴定等。
对于伤残鉴定,主要应用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证明一方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亲子鉴定,主要适用一方对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主要针对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价值争执不下,无法达成共识的。一般情况下,鉴定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双方共同挑选鉴定机构或双方共同委托人民法院指定相关鉴定机构。因鉴定结论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专业、权威部门作出,所以,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采信比较高的一类证据。
(七)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人民法院的勘验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民事权益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实地勘查、测量、绘图、拍照和物证检验的诉讼活动。勘验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书面记录,称为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一般是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亲自担任勘验人,亲自进行实地勘查、检验。因此,勘验笔录能较为客观真实的反映现场情况和物证特点,对查清案件情况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