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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诉讼程序总结(2)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四)调解

  1.对于离婚案件,法院应当先行调解。

  2.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可以制作调解笔录结案。

  (五)一审

  宣告,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六)二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七)再审

  对离婚案件,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财产分割是例外:已经分割的可申请再审,尚未分割的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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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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