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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性婚姻法院真不能判决离婚吗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一桩因婚后一直无夫妻生活而起的案近日在市法院作出判决——法院以婚期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刘媛(化名)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刘媛说,在婚后共同生活的4个多月时间里,丈夫王辉(化名)一直没有与她过夫妻生活,这一段“无性”的对她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今年3月25日,刘媛与丈夫王辉登记;9月2日,刘媛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不足半年的时间,夫妻双方便走到了上法庭决断这段婚姻是否该继续的地步。“结婚以后,王辉从来都没有碰过我,甚至没有任何表示亲昵的动作。”刘媛说,婚前,尽管只是拉拉手,也都是她主动去牵王辉的手。“但我怎么也没想到他那方面有问题。”经过4个月的婚后生活,刘缓悄悄从家里搬出来。拿到判决书后,刘媛流下了眼泪。她说,她对判决不服,为了自己的幸福,她会坚持要求离婚。

婚姻是男女感情达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正所谓有情人终成眷属,可见,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感情是双方的互相爱恋与向往而产生的个人感觉。在其中,两性的吸引是最重要的。而吸引的结果是两性生理的结合与感情的升华,最后铸就美满的婚姻。可见,美满婚姻的产生与维持,两性生活是很重要的。

人类自古以来没有无性的婚姻。本案的女青年,没有必要的夫妻生活,这表明二者没有感情,也没有感情的升华,夫妻之间形同路人,更不说是婚姻美满了。因此,夫妻二人根本无感情,还说什么感情确已破裂呢?本案的法官作出的判决,笔者认为是不合法也不合道德要求的。是不是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没有夫妻生活的婚姻就感情破裂了,就不能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呢?

笔者以为本案应当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法官判决也是有依据的。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于民事案件的判决依据作了宽泛的回答,判决案件是有法律的依据法律,没有法律的依据政策,而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来出台的民事证据规则中,规定法官可以依据个人的生活经验等判断案件事实和证据,这是司法解释是法官判案的根据。为此,在本案中,法官不说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依据生活的基本经历就能判断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了,而后根据《婚姻法》及民事法律与司法解释精神,判决准许离婚是没有法律障碍的。目前这种状态下,案件的女青年在没有性生活的婚姻中生活,无异于受到性方面的虐待。

因而,无性的婚姻是没有生存空间的,希望法院尽快判决离婚,以解除该女青年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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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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