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五秀与被告冉茂海均系省沅陵县凉水井镇人,原告马五秀的母亲与被告冉茂海的父亲系同胞兄妹,在“亲上加亲”的封建思想影响下,原、被告隐瞒了表兄妹关系,于1996年8月办理了。婚后十多年里,原、被告生育一儿一女,共同修建了砖木结构房屋一栋,近年来,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恶化,原告马五秀于2009年6月29日起诉要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姑舅表兄妹关系),双方违反了《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的禁止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遂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终审判决。同时,在该院主持下,原、被告就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