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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依据有哪些?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这个问题是中首要需要解决的问题,然而在诉讼中经常是一方要尽快离,另一方却坚决不离,因此,法庭“判离”还是“判不离”成为当事人双方最关注的问题。一般来说,法庭会根据本案开庭审理情况,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作一个综合的分析判断,但是其后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的;

(一) 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二) 有赌搏、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三)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四)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过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所列情形可视为婚姻法条款的补充。

3、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妇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除上述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还要考虑到本次审理前原告曾经起诉过离婚的情况,二次起诉甚至三次起诉与第一次起诉离婚肯定会有不同的程度的差别。

    上述条款并未穷尽列举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实际上还会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家庭矛盾,人民法院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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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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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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