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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离婚调解案看“感情确已破裂”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所谓,就是当事人在不想直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前提下,由律师代理一方当事人与其配偶调解,了解对方对离婚的态度,即是否同意离婚,或者其对、财产分割有何分歧所在,对症下药,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离婚。 总体来说,离婚调解的成功率并不高,主要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另一方当事人从感情上不放弃婚姻,坚决不同意离婚;这种情况下的成功率是最低的。 2、另一方当事人开始不同意离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渐渐接受离婚的事实而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问题或者财产分割问题分歧过大,无法达成协议。这种情况下的离婚调解成功率略高于第一种情况,但是如果双方都比较坚持己见,数额差距过大,仍然无法调解成功。 经本人手办的两起离婚调解案,有不同之处,主要不同在于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在第一起离婚调解案中,委托人是女方,因男方曾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变得冷漠,女方欲提出离婚,但对两个子女恋恋不舍。后经我们与男方联系,男方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作出悔改之意,希望女方再给一次机会。当我们将男方的本意告知女方时,女方亦欣然接受,平安无事。我们虽未调解成功离婚,但成功的调解复合,女方也因此给了男方一个重重的警示。可见,在此案例中,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复合可能。 在第二起离婚调解案中,委托人是男方,因长期与女方两地分居感情全无,欲委托律师调解协议离婚。双方在委托律师前,女方曾起草过一份离婚协议发给男方,男方表示同意后发给女方,但女方对离婚事宜表示反悔,男方不解女方意图。律师介入后,刚开始女方表示不同意离婚,从感情上放不下婚姻,这样过了一星期到半个月左右,女方知晓男方去意已决,便以男方经济基础较好为由欲索要大额子女抚养费。最终,双方因对子女抚养费数额差距过大而无法达成协议。在此案例中,双方分居4年之久,无论从分居时间上还是从男方对离婚的态度上,均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在大多数国家,判断离婚的标准都是看“感情是否缺一破裂”,这不仅是判断离婚的唯一标准,也是双方离婚可能的唯一前提。只有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才可能谈及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甚至损害赔偿,协议离婚如是,亦如是。因此,在此告诫所有围城内的朋友们,离婚不是儿戏,须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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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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