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陆天易有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嫌疑,宝山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宝山公安分局查处。宝山公安分局于2005年10月立案侦查。陆天易迫于压力,于同年12月向宝山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检察官点评
本案中,陆天易看起来很聪明,手段很高明,其实,他这样的行为实在是愚不可及。国家机关的公文岂是可以随意伪造、变造的?即使陆伪造、变造了法律文书,稍加思考一下,就应该知道在诉讼过程中怎么可能不被察觉?
《刑法》对变造公文罪的刑罚量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陆天易在被检察官提审时也苦笑着称自己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其实就差了半年时间,为什么当时就等不及,一时冲动去干傻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