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法院离婚>

不签收离婚调解书仍需要再次审理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不签收调解书仍需要再次审理2010-02-23 10:40:00 来源: 北方新报(

新报热线(记者陈瑛楠)昨日,市读者田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去年12月,我和我丈夫经过法院调解无效达成,并且都在协议上签了字,我还签收了书。可是不久,法院又通知我说由于我丈夫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我的离婚调解书无效,要继续依法审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就此事件,王继平评论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离婚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所以法院仍需要再次审理。”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座机预约:021--68871787-8011
    传真:021--68869532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创办于上世纪90年代,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南京、广州、杭州、长沙、温州、沈阳、江阴、合肥、南宁、重庆、成都、深圳、济南、银川、贵阳、三亚、东莞、香港等全国19个重点城市设有分所,并通过加入TerraLex联盟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50多家合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