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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证据特点及应注意问题

时间:01月16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问题】当事人先生想,为此通过暗自拍摄、录音等手段获得了一些妻子与他人有不良交往现象的证据,给打电话咨询如何使用证据,证据是否合法等。那么,在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证据有哪些特点?要注意哪些问题?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此类证据的使用要注意的是:“tou(避免屏蔽词)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合法。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视听资料证据取得的方式,并就具体情况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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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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