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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婚前个人财产需要公证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我国法规定,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积极意义,收到明显的社会效果。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

  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应当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定协议有困难的,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书写);

  (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的房产证;

  (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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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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