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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钱”,谁有权调查 ?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除对性骚扰行为尝试进行初步界定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第一稿?》中还对“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增加了可操作性条款——在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东方早报》7月3日)。

    长期以来,虽然夫妻双方的收入是,但对方到底有多少收入和财产,是否隐藏有“私房钱”,却取决于夫妻个人的道德和观念。因为,按现行法律规定,有权调查个人财产状况特别是私人银行账户的,只能是公安、法院等法定的职能部门。对公民私自调查他人财产状况的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银行等相关单位也没有“协助义务”,即使是夫妻关系。这当然是出于保护公民财和隐私权的需要,但也给了夫妻隐瞒对方私存“小金库”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对方的利益。因为一方的“私房钱”增多,必须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特别是在夫妻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时,这种隐瞒会导致一方财产权严重受损。现实中,在一些案件中,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往往大量隐瞒、转移财产,特别是奖金、加班费或其他可“有效”隐藏的投资如股市、基金等。由于个人不具有财产调查权,另一方往往因取证困难,在分割中吃了“哑巴亏”。因此,江苏省明确妻子的“调查”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银行等单位的“协助义务”是一种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漏洞,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这部地方性法规只赋予妻子调查丈夫私房钱的权利,却没有平等赋予丈夫相应权利,这显然是不妥的。现实中,存私房钱的不只是丈夫,有时更能存私房钱的其实是妻子。允许妻子调查丈夫私房钱,却不允许丈夫调查妻子,这不仅违背法律公平原则,对丈夫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因此,应平等赋予夫妻双方“私房钱”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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