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法院离婚>

妻子持104张照片状告丈夫与人同居胜诉

时间:02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妻子持104张照片状告丈夫与人同居胜诉

   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有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往往比较难以认定,关键在于主张对方有过错的一方的取证难度大,因此这类主张往往因证据不足而不予认定。日前,在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所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由于原告胡某将拍摄到的104张照片及光盘作为证据当庭进行了展示,该证据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与人同居的事实得以确认,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有过错的被告黄某支付原告胡某损害赔偿金5000元。

  原告胡某和被告黄某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0月结婚,次年10月生育一子黄某某。起初夫妻感情尚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感情逐渐产生裂痕,2004年12月,黄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5年2月被判驳回。此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

  分居期间,胡某听说丈夫黄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多方打听,得知黄某与苏某某同居在泾县泾川镇环城东路的一处楼房的5楼501室。巧的是,胡某的父亲胡某某所住楼房正好与该楼房相近,并且从胡某某的住处还能看见该501室的阳台。于是,胡某某从2005年4月18日起至同年7月14日止,观察到黄某所骑摩托车基本上天天晚上都停放在该楼楼梯口,其所着单位制服经常晾晒于该房阳台上。有心的胡某某还用相机拍摄下照片共计104张。

  2005年6月28日深夜至29日凌晨,胡某和其父等4人将黄某堵在501室内,看见黄与苏某某及其女儿一起生活,还将现场进行录像(后制作了光盘)并且拨打了公安“110”。同年8月1日,黄所在单位作出“关于黄某同志违纪问题的通报”。胡某遂于2005年9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庭审中,被告黄某同意离婚,但其辨称,在双方分居期间他只是与他人发生了两性关系,而不是原告所述的非法同居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与他人同居生活的事实,原告作为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被告赔偿,而被告认为只是一般的两性关系,不构成非法同居,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也对黄某某的抚养、双方的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承担一并进行了判决。详情请预约咨询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com/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座机预约:021--68871787-8011
    传真:021--68869532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创办于上世纪90年代,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南京、广州、杭州、长沙、温州、沈阳、江阴、合肥、南宁、重庆、成都、深圳、济南、银川、贵阳、三亚、东莞、香港等全国19个重点城市设有分所,并通过加入TerraLex联盟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50多家合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