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病史,婚后各奔东西
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判决准予原告艾美红(化名)与被告何友文(化名)离婚;艾美红一次性返还何友文彩礼及经济帮助4000元。
2009年10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被告到原告家中居住生活。由于双方接触时间短, 不很了解就结婚,夫妻之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有晚上不能安睡,只有服用大量的药物才能入睡。被告婚前隐瞒病史,因此事双方常发生争执。之后夫妻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诉请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的夫妻关系。由于双方不了解就结婚,夫妻之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上被告患有疾病,未能治愈,夫妻之间常发生争执,并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不愿意离婚,如果原告非要离婚,要求原告补偿损失9100元(其中彩礼2400元)。经查,被告与原告结婚时给付了彩礼2400元,被告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困难,原告应予以返还,并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遂作出如上判决。详情请预约咨询上海婚姻律师,http://www.lihunl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