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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战”

时间:02月0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一个普通的引出多起的启动,历时两年多了,各方当事人为此疲于应付诉讼,这场连环诉讼究竟有何蹊跷?本律师作为本案当事人张小琴的代理律师参与本案多起关健案件的诉讼。鉴于案件保密工作的需要,已虚构了文中有关当事人姓名及相关案号。

    张小琴与王忠国于 2000 1 20 日,于 2000 12 6 日生一子王辰。 2007 10 20 日,王忠国以其妻张小琴为由向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审理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王忠国父亲王一民死后遗留的房产一套是否应作为进行分割。王忠国的父亲王一民是于 2007 3 2 日去逝的,死后留有房产一套。该案审理过程中,张小琴提出,王一民死后遗留的房产一套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王忠国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了一份遗嘱,根据该遗嘱的内容,王一民死前就已立嘱将其拥有的房产一套遗赠给其侄子王民辉,对此,张小琴认为遗嘱是王忠国伪造的。由于王忠国提供的证据已过,区法院未对争议直接作出认定,最终是以 890 号判决不准许王忠国提出的离婚请求而终结本案一审。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890 号判决生效后,张小琴与王忠国的矛盾进一步加深, 2008 2 20 日,张小琴向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申请保全争议房产,区法院根据张小琴的申请依法保全了争议房产,保全裁定生效后,王民辉向法院该提出保全异议,并同时提交了一份由区法院作出的 90 号,该调解书系根据王忠国与王民辉达成制作的,调解书的内容为王忠国认可其在 890 号案件中出示的那份遗嘱的内容,同意争议房产归王民辉拥有。区法院根据王民辉的异议解除了保全裁定。对此,张小琴认为 90 号调解书是王忠国为转移争议房产而故意借用王民辉名义而达成的虚假调解协议。为了防止王忠国达到转移争议房产的目的,张小琴于 2008 3 11 对王民辉、王忠国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争议房产系张小琴与王忠国的夫妻财产而非王民辉的财产,区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某民初字第 328 号。在 328 号案件中张小琴继续申请保全争议房产,法院根据张小琴的申请再次保全了争议房产,同时张小琴还申请法院对王民辉受遗嘱而出示的遗嘱真伪进行鉴定。为了查明遗嘱的真伪,区法院多次传唤王民辉到庭说明遗嘱情况并出示遗嘱原件用于鉴定,但王民辉对法院的传唤避之而不及,态度极为反常。王民辉的反常行为引起法院的高度重视,为此区法院依法启动了 90 号案件的, 328 号案件随之被依法中止审理,待 90 号案件再审结束后再恢复审理。区法院最终作出某民再初字第 4 号判决,撤销了 90 号调解书。某民再初字第 4 号判决作出后,王民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某民终字第 94 号判决驳回了王民辉的上诉。

    另 2008 11 20 日区法院撇开了争议就张小琴与王忠国离婚诉讼一案作出了 270 号判决,该判决准许了张小琴的离婚要求,并同时就法院已查明的夫妻财产进行了处理。 2008 12 20 日,王忠国对 270 号判决提出上诉,经二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婚姻关系就此解除。

2009 3 月份,张小琴以王忠国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王忠国依取得的王一民遗留的房产。2009年7月份,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了王忠国依法定继承取得的房产属于与张小琴的夫妻共有财产并判决张小琴应分割一半的房产价值。王忠国收到判决后未提出上诉,判决书现已依法生效了。该案诉讼纠纷终于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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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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