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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拿走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构成盗窃罪?

时间:02月0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摘要]穆先生与郭女士结婚十一年,育有一子。由于婚姻关系紧张,穆先生与郭女士准备离婚。某日,穆先生趁郭女士不在家,将双方的、郭女士的身份证及银行卡拿走,取走所有卡上资金,并将郭女士名下的股票转让。问:穆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

    理论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穆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银行卡中的存款和郭女士名下的股票是的财产,根据《》规定,属于夫妻。《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作为夫或妻一方,当然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尽管在处理上有违法之处(一方在处理重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经过另一方同意),但这个违法行为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一方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申请法院撤销其处理行为或者向违法一方主张权利,而不应由国家权利机关用刑事法律调整,否则,如果认定构成,那么就产生一个问题,购买或者受让财产一方在明知的情况下难道就构成呢?   

    第二种观点认为,穆先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不是对共同财产享有任意处置权。穆先生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郭女士的银行卡及身份证明,取走本应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其行为完全符合,应当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根据该条规定,偷拿自家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以盗窃罪。偷拿对方控制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入偷拿自家财产范围,也就是说,穆先生若以其拿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没有犯罪来抗辩是不成立的,穆先生应受刑事处罚。

    【上海离婚律师观点】上海著名周素文认为,这种情况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上述案情也是本人接触的一个真实的案例。针对此问题向我咨询的当事人还认为对方构成诈骗罪,当然这要视情况来确定,现在确实存在这么一种现象,就是以结婚为名骗取彩礼,在结婚后短时间内将受害者家中洗劫一空,这种行为显然触犯了诈骗罪和盗窃罪两个罪名。不过就本案而言,双方结婚十一年,并且生有一孩子,显然取走财产一方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不是采取欺诈的方法骗取财物,明显不构成诈骗罪。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穆先生构成盗窃罪。但是,如果构成盗窃罪的话,就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盗窃数额的认定。认定盗窃数额就必然涉及到对。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及予以约定,没有约定的对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就是平均分割,就属于一方的财产。认定相对容易,可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完全都是平均分配。因为对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一方是否对家庭尽了较多的义务,一方是否有过错,一方是否生活困难等等。因此,最终属于郭女士的个人财产具有不确定性,那么穆先生盗窃属于郭女士个人财产的数额也是不确定的,这个问题如何解决,还要等待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之后,才能最终确定下来。双方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呢?一是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二是夫妻双方须有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待判决生效后方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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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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