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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形态转化的权利归属

时间:02月0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婚后形态转化的权利归属

    [案情简介]:麦女士婚前从单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改房,与黄先生结婚后,该房。麦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 2003年7月1日签订了货币,自愿放弃被拆迁和安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共计26万余元,并将此款于当月7日存入银行。为解决住房问题,麦某在温江区重新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注明的产权人为麦某。购买协议载明:“房屋转让价格26万元整;麦某分两次付清全款……”夫妻乔迁新居不久,黄某便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温江房产;麦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麦女士婚前的那套房屋属麦女士的。婚后,由该房屋拆迁所得款项26万余元,系针对麦女士个人财产的货币补偿形式,亦属 于麦女士的个人财产; 后麦女士以该26万元的补偿款重新购置的房屋,亦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再次转变。此外,麦某购房是用于居住,非属于投资性质,房屋增值部分系自然增值,亦不属于,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平均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点评]:根据我国《》的规定,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婚后财产,但是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其它形态的财产,如以婚前存款婚后买方,将婚前的房屋在婚后出卖之后的存款,此转化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上分析,如果婚前财产只是财产形态上的转化,那么此财产不属于在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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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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