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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离婚时亦不会均等分割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前买房婚后加名字,离婚时亦不会均等分割

【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王小姐于2008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月22日,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09年11月起分居。张先生与王小姐办理前,张先生个人名下有三套房产,分别位于浦东新区、虹口区和宝山区,其中位于浦东新区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由张先生于2003年1月15日由其个人出资购买,2009年5月22日,张先生考虑到与王小姐结为夫妻,将系争为张先生、王小姐两人,系争房屋尚有,由张先生一直还贷,双方无其他重大共有财产,亦无其他。

2010年2月26日,王小姐与张先生因性格不和,王小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主张系争归其所有,王小姐向张先生支付系争房屋价值一半的房屋折价款。

一审期间,王小姐与张先生就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但就系争房屋的分割存在较大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小姐能否基于的房产登记事实主张享有房屋价值一半的财产权益。

【法庭判决】

一、准予张先生与王小姐离婚;

二、离婚后,位于浦东新区的系争房屋产权归张先生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由张先生负责偿还,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内支付王小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0000元。

王小姐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律师观点】

黄方明律师认为,本案系争房屋虽然系张先生婚前购买,但婚后张先生自愿将该房屋登记在张先生、王小姐名下,并登记为共同共有,故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张先生、王小姐的,依法应当予以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应当在扣除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之后,结合房屋来源、双方长短及双方对该房屋所作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倾斜分割,王小姐要求分得房屋价值一半的财产权益于情于理都不合适,王小姐主张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向张先生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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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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